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第四十六期)
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第四十六期)。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沁姿莱”系列化妆品的安全消费警示信息
经查,标示备案人、生产企业为广州浩美药业有限公司的沁姿莱花旗参润颜尊享套盒[套盒内含5款产品:沁姿莱花旗参净洁毛孔洁面乳(粤G妆网备字2022287470)、沁姿莱花旗参精萃柔润美颜精华水(粤G妆网备字2022287475)、沁姿莱花旗参补水柔润精华乳(粤G妆网备字2022289936)、沁姿莱花旗参精萃润肤精华液(粤G妆网备字2022289938)、沁姿莱花旗参精萃轻奢滋润面霜(粤G妆网备字2022289939)],上述产品于2024年9月注销备案。广州浩美药业有限公司称从未生产销售过沁姿莱花旗参净洁毛
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用妆安全,7月2日,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督管理科与药械化抽检科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我市部分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抽样检查。
《发布指引》在遵守《广告法》的基础上,对化妆品广告内容作出了更具针对性和细化的限制性规定。一是在功效宣传方面,涉及功效、安全等相关宣传应与其产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以及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的相关内容相符,普通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化妆品功效。二是牙膏广告未按标准进行功效评价,不得宣传防龋、抑牙菌斑等特定功效。
化妆品广告的广告主是广告活动的发起者,一般是指化妆品的生产或者经营者,是直接受益者,应对广告内容的合法性负责。化妆品广告主应具备化妆品生产经营的主体资质,生产或者经营的化妆品应经过注册或者备案,广告中涉及化妆品功效、安全等相关宣传应与其产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以及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的相关内容相符合。
为充分发挥广告对化妆品行业发展的助推作用,让消费者能够获得更多真实、准确、合法的化妆品信息,营造良好消费环境,在征集部分互联网平台企业、行业协会、基层监管执法人员政策需求,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北京市药监局制定出台了《北京市化妆品广告发布指引》。